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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受贿司法解释 严惩十种新型受贿



[ 作者 日期: 2007-7-9 10:52:40 点击:  ]
  

资料图:严惩新型受贿,遏制权钱交易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详细

    《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2.收受干股问题;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新型受贿方式及定罪办法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解读: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

    《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这是因为,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将构成受贿犯罪,则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击面。>>详细

    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行为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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